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02********1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4民初3620号
案号
(2020)苏0114执17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春明归还借款本金55万元,并以5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均以年利率6%为限);二、驳回原告李春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3620元,由原告李春明负担1135元,被告潘峰负担124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20
发布时间
2020-09-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