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邢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5********2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8民初2442号
案号
(2019)苏0118执29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邢军、李丽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袁爱红借款1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6日起,按月利率1%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1%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820元,由被告邢军、李丽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12-31
发布时间
2020-09-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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