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建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3********31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82民初3883号 |
案号 |
(2020)苏0282执26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董建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汤林华借款9万元及利息损失(以9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董建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汤林华律师费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3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220元,由董建兴负担。汤林华预交诉讼费用2220元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董建兴应负担的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时间 |
2020-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