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建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23********31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82民初3883号
案号
(2020)苏0282执26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董建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汤林华借款9万元及利息损失(以9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董建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汤林华律师费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3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220元,由董建兴负担。汤林华预交诉讼费用2220元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董建兴应负担的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22
发布时间
2020-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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