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惠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1********8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82民初2192号
案号
(2020)苏0582执恢2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家港市创奇锻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7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含逾期利息、复利,截至2018年2月5日利息16572.29元、逾期利息27917.94元、复利952.19元;2018年2月6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按罚息年利率15.825%计算);二、原告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就本案债权对被告张家港市创奇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财产(即编号为苏e2-10-2015-0016的《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的规格为ml1160a的加工中心3台、规格为ml1160b的加工中心1台)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张家港市创奇机械有限公司、钱惠明、严静怡应对被告张家港市创奇锻造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倪建良对被告张家港市创奇锻造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借款本金87万元及2016年11月25日至2017年11月24日期间的利息和按罚息年利率14.49%计算的2016年11月25日至2017年11月24日期间的复利、2017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47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47元,由被告张家港市创奇锻造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创奇机械有限公司、钱惠明、严静怡、倪建良负担,该款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五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最迟应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764元(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3-25
发布时间
2020-09-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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