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田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3********13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23民初6951号
案号
(2020)苏1323执11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泗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田远千、被告陈桂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45443.88元及利息(利息分为二部分:一、以745443.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31%计算,从2016年9月14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10日止;二、以745443.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965%计算,从2017年9月11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陈锦、被告田磊、被告单标、被告李光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田远千、被告陈桂兰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陈锦、被告田磊、被告单标、被告李光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田远千、被告陈桂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6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96元,减半收取计6798元,由被告田远千、被告陈桂兰、被告陈锦、被告田磊、被告单标、被告李光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17
发布时间
2020-09-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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