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志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21********00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502民初621号 |
案号 |
(2020)赣0502执恢1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志勇、林小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截止至2016年11月12日第一被告尚欠原告透支本金 113463.34元,并支付利息13594.87元,滞纳金4250.20 元,合计131308.41元,并按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利率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自2016年11月13日起至全部借款本金清偿为止的利息、违约金。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可在拍卖或变卖抵押物赣kp4999车辆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928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人民币4198元,由被告林志勇、林小燕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