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21********21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15民初12426号 |
案号 |
(2020)苏0115执29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丁义平偿还借款本金92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92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二、驳回原告丁义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4657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5217元,由原告丁义平负担1173元,由被告周峰负担140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时间 |
2020-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