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1********51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1刑初80号 |
案号 |
(2019)苏0581执66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陆建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撤销本院(2014)熟刑初字第00656号刑事判决缓刑执行部分,执行原判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23年7月10日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其他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被告人俞桂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22年4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三、被告人吴国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22年4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四、被告人周国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五、被告人李惠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六、被告人张红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22年7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七、被告人吴叶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22年7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八、被告人沈洪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21年11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九、被告人周雪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十、被告人李柏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十一、被告人孙建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十二、追缴被告人陆建荣、俞桂福、吴国泉、张红星、吴叶军、沈洪妹、周雪峰违法所得人民币162.0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0-08 |
发布时间 |
2020-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