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纪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32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81民初15876号 |
案号 |
(2020)苏0281执20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江阴孚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该款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26日止按年利率15%、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江苏海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吴纪芳对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江阴孚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6800元(江阴孚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海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吴纪芳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孚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24 |
发布时间 |
2020-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