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郎东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8********38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003民初3247号
案号
(2019)苏1003执41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郎东旭、刘玉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肖志萍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利息(至2018年4月17日止为40万元;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的50万元按年利率20%计算,10万元按年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400元,由被告郎东旭、刘玉芹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收款人: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8-15
发布时间
2020-09-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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