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谷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5********15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8民初4072号
案号
(2020)苏0118执2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明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淳支行归还借款282557.59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截止2019年10月17日尚欠利息4651.66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律师代理费20000元;二、被告魏猷才、倪和玉、谷健、张香头、南京市高淳区地泽水产品养殖专业合作社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908元,诉讼保全费2370元,合计8278元,由被告张明生、魏猷才、倪和玉、谷健、张香头、南京市高淳区地泽水产品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3-19
发布时间
2020-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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