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杨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4********35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24民初6289号
案号
(2020)苏0324执15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睢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曹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54894.78元、保费3585.87元,合计58480.65元及违约金(以58480.6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2月20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由被告曹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6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11
发布时间
2020-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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