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0********2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1民初12606号 |
案号 |
(2020)苏0581执16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建军、龚兰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995140.9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9年8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7236.55元,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周建军、龚兰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4827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由被告周建军、龚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10520101040018662)。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告周建军、龚兰抵押的常熟市张家宅基40幢504不动产[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证明第0024551号]优先受偿本案债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2173元,由被告周建军、龚兰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本院交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预交的诉讼费12173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帐户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20 |
发布时间 |
2020-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