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婷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5********02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84民初5203号 |
案号 |
(2020)苏0684执10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门市四甲棉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海门市大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80万元。二、被告海门市四甲棉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海门市大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7年9月18日前的利息人民币592200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本金人民币1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所得的逾期还款利息。上述一、二项由被告海门市四甲棉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南通叠石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施林汐、余婷婷、董谨源对被告海门市四甲棉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938元,由被告海门市四甲棉业有限公司、南通叠石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施林汐、余婷婷、董谨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938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门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时间 |
2020-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