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建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4********5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084民初924号 |
案号 |
(2020)苏1084执17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邵成龙、袁芬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市支行借款本金142173.92元,利息、罚息、复利1299.51元(上述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0年2月24日,从2020年2月25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双方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顺加计算),并给付原告律师费1万元。二、被告金建峰对上述被告邵成龙、袁芬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685元,由被告邵成龙、袁芬、金建峰承担(此费用原告已预交,三被告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6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