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薛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3********1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23民初742号
案号
(2020)苏1323执24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泗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薛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宿迁市洋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款75458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5第5页/共6页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849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薛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9
发布时间
2020-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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