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洪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6********12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13民初6984号 |
案号 |
(2020)苏0113执18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洪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德福款项210万元。二、驳回原告周德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原告周德福负担2144元,被告洪芳负担112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洪芳负担。16256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尧化支行,开户名称: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账号:6228400397152727662),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9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