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2********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1民初7146号
案号
(2020)苏0111执20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谢辉、吴蔚蔚应于判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焦大伟、姚晶借款本金99.9万元,并支付利息(以99.9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7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焦大伟、姚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0元,由被告谢辉、吴蔚蔚共同负担。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30
发布时间
2020-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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