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程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02********0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302民初1116号 |
案号 |
(2020)皖0302执5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玉柱借款本金147000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至还清借款时止的利息(其中97000元自2018年5月26日起算,另850000元自2018年8月12日起算,被告已付款项20000元应按年利率36%先行抵扣到期利息)。二、被告程军、杨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玉柱借款本金168521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至还清借款时止的利息(其中152551元自2019年1月28日起算,另15970元自2019年3月18日起算),两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王玉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78元,减半收取3039元,其中1204元由被告程军单独负担,另1835元由被告程军、杨敬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