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02********08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302民初1116号
案号
(2020)皖0302执5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玉柱借款本金147000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至还清借款时止的利息(其中97000元自2018年5月26日起算,另850000元自2018年8月12日起算,被告已付款项20000元应按年利率36%先行抵扣到期利息)。二、被告程军、杨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玉柱借款本金168521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至还清借款时止的利息(其中152551元自2019年1月28日起算,另15970元自2019年3月18日起算),两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王玉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78元,减半收取3039元,其中1204元由被告程军单独负担,另1835元由被告程军、杨敬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14
发布时间
2020-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