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敖燕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02********46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502民初1009号
案号
(2020)赣0502执24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敖燕军、敖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皮细兰借款53000元,利息1294.87元,合计54294.87元,并以借款5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支付从2020年1月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皮细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2元,财产保全费614元,合计1256元,由原告皮细兰负担50元,被告敖燕军、敖波负担120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时间
2020-09-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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