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敖燕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46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502民初1009号 |
案号 |
(2020)赣0502执24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敖燕军、敖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皮细兰借款53000元,利息1294.87元,合计54294.87元,并以借款5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支付从2020年1月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皮细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2元,财产保全费614元,合计1256元,由原告皮细兰负担50元,被告敖燕军、敖波负担120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