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简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2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502民初2997号 |
案号 |
(2020)赣0502执33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简志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透支本金25051.35元,利息3486.64元,违约金4431.48元,合计32969.47元(利息、违约金算至2020年4月26日,应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继续计算利息、违约金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13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合计683元,由被告简志强负担。判决如下:被告简志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透支本金25051.35元,利息3486.64元,违约金4431.48元,合计32969.47元(利息、违约金算至2020年4月26日,应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继续计算利息、违约金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13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合计683元,由被告简志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时间 |
2020-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