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21********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502民初4160号 |
案号 |
(2020)赣0502执36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借款人钟志平及被告潘小毛、江文、黎京新签订的《万通宝个人自助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ht8071330180000889);二、被告钟声、钟珊、刘连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借款人钟志平遗产范围内支付原告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9601元,利息5579.99元(暂算至2020年3月18日),合计125180.99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119601元为基数,按《万通宝个人自助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方式支付自2020年3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潘小毛、江文、黎京新对上述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2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195元,共计2597元,由被告钟声、钟珊、刘连英在继承借款人钟志平遗产范围内和被告潘小毛、江文、黎京新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时间 |
2020-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