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路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0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502民初114号 |
案号 |
(2020)赣0502执33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邓路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借款本金40527.84元,利息3320.61元,违约金10867.8元,合计人民币54716.25元(利息等算至2019年9月19日,后续利息、违约金应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的规定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8元,财产保全费600元,合计1768元,由被告邓路军承担。判决如下:被告邓路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借款本金40527.84元,利息3320.61元,违约金10867.8元,合计人民币54716.25元(利息等算至2019年9月19日,后续利息、违约金应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的规定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8元,财产保全费600元,合计1768元,由被告邓路军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时间 |
2020-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