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金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1125********17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83民初11766号
案号
(2020)苏0583执51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昆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余金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凤伟各项损失共计3094.67元。二、驳回原告徐凤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余金鹏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经预交至本院,本院予以退还,被告直接交纳至本院。原告已经预交至第三方的公告费690元,由被告直接支付5原告。逾期未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收款单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8643600000811118729。)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29
发布时间
2020-09-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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