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324********76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澄民初179号
案号
(2020)苏0281执恢5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曹玉余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31269.6元,由彭华赔偿26827.6元,由曹玉余自负4442元。上述赔偿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二、驳回曹玉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0元(曹玉余已预交),由曹玉余负担30元,由彭华负担170元。彭华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曹玉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详见《江阴市人民法院上诉须知》)。6(此页无正文)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时间
2020-09-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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