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伟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102********32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刑终520号 |
案号 |
(2020)苏0281执21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1刑初2284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对原审被告人杨占军、王伟英的定罪及量刑中的主刑部分。二、撤销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1刑初2284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对原审被告人杨占军、王伟英量刑中的财产刑部分及第三项。三、原审被告人杨占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21年7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四、原审被告人王伟英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21年1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九百三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五、公安机关追缴冻结在案的原审被告人杨占军、王伟英违法所得7969699.01元及产生的孳息,由公安机关按比例发还给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向杨占军、王伟英予以追缴,并按比例返还给被害人。扣押在案的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详见扣押作案工具清单)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