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惠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1********8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82民初4852号
案号
(2020)苏0582执15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钱惠明应归还原告丁卫东借款本金101000元及利息(以101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限被告钱惠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96434638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0元,由被告钱惠明负担。限被告钱惠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3-26
发布时间
2020-09-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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