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纪明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31********10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82民初13105号
案号
(2020)苏0582执14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惠文达应归还原告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垫付款15962.06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1日起以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纪明红、程娟对被告惠文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20元,由被告惠文达负担,纪明红、程娟负连带清偿责任,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3-23
发布时间
2020-09-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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