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1********83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21民初6706号
案号
(2020)苏0621执15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军、钱锦秋就本案尚欠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84755.78元,由被告朱军、钱锦秋在2019年12月5日前归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9197. 43元、诉讼费2090元,合计11287.43元。由被告朱军、钱锦秋在2019年12月20日起每月20日前归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万元及相应利息,直至本息还清为止。二、被告杨雪峰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如被告朱军、钱锦秋不按期如数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本案未偿还部分向人民法院对被告朱军、钱锦秋、杨雪峰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4179元,减半收取2090元,由被告朱军、钱锦秋承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朱军、钱锦秋于2019年12月5日前归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20
发布时间
2020-09-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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