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夏林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6********8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681民初2936号 |
案号 |
(2020)苏0681执19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梁妖、张秀英、夏林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偿还贷款本5金200000元,支付利息40899.77元(算至2018年3月13日止),并支付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借款本金200000为基数、按月利率9.7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梁妖、张秀英、夏林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彭宝群对被告梁妖、张秀英、夏林群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彭宝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梁妖、张秀英、夏林群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58元,依法减半收取247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妖、张秀英、夏林群、彭宝群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58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时间 |
2020-09-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