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庄卫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6********4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81民初5807号
案号
(2020)苏0381执22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沂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陈为民、王金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1148元及利息131011.93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9月15日,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陈永、陈娇娇、庄卫刚、李强、张新胜、马广庆、徐召6前、宋兆广、鲍高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为民、王金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48元,由陈为民、王金兰、陈永、陈娇娇、庄卫刚、李强、张新胜、马广庆、徐召前、宋兆广、鲍高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02
发布时间
2020-09-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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