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田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6********12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303民初3645号
案号
(2020)皖0303执16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蚌埠市东来玉器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山支行贷款本金687405.95 元及利息147188.53元(计算至2018年10月20日),并承担自2018年10月21日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蚌埠市东来玉器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山支行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用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孙季广、张琳菲、刘健、田欣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孙季广、张琳菲、刘健、田欣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蚌埠市东来玉器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90元,减半收取5945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10715元(原告已交纳),由五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时间
2020-09-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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