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82********1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91民初1092号
案号
(2020)苏0191执2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借款本金752714.86元、利息13788.92元、罚息70.5元、复利169.5元,合计766743.78元。二、被告张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逾期罚息及复利(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罚息以752714.86元为基数、复利以13788.92元为基数,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下浮10%再上浮50%计算)。三、被告张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律师费53600元。四、被告张晨龙对被告张超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晨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超追偿。五、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债权按照抵押登记顺位以被告张超名下位于南京市秦淮区象房村10幢105室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002元,由被告张超、张晨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2-24
发布时间
2020-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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