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47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106执3436号 |
案号 |
(2020)苏0106执恢2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湖南路支行贷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73437.5元,并继续支付自2016年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上述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二、被告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湖南路支行律师费10万元;三、被告江苏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南京皓泽建材有限公司、安江、赵继对被告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追偿;四、如被告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一)项债务,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湖南路支行有权对南京市北京西路43-6、43-7号房产、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双龙大道833号南方花园c组13幢101室房产、南京市秦淮区礼拜寺巷20号负801室房产、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双龙大道833号南方花园c组13幢101室房产,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1343万元、215万元、252万元和404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284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8441元,由被告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苏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南京皓泽建材有限公司、安江、赵继、李一唐、纪健陵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2-19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安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0001347906771 |
登记机关 |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白下区礼拜寺巷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