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陶晶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726********03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1民初6470号
案号
(2020)苏0111执12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天明、南京昊之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6-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韦凤群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原告韦凤群对被告王天明抵押的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幕府东路57号云谷山庄4幢四单元210室房屋就上述债务在8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陶晶对被告王天明、南京昊之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韦凤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56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12126元,由被告王天明、南京昊之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7-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18
发布时间
2020-09-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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