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任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81********26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81民再210号
案号
(2020)苏0581执31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潘金凤结欠汤晓波借款100万元,潘金凤于2015年10月20日前支付20万元,于2015年10月31日前支付30万元,于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款由双方自行交接。2、如潘金凤任何一期逾期未足额履行,则应向汤晓波加付违约金5万元,汤晓波可就借款总额100万元的未履行部分、违约金5万元及诉讼费3450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3、汤晓波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本案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纠葛。4、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起立即生效。5、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汤晓波负担3450元,由潘金凤负担3450元。2015年11月4日,汤晓波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潘金凤归还借款100万元、违约金5万元、案件受理费3450元。执行期间,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潘金凤所有的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6929股的股权。2015年12月31日,买受人单某以人民币157.97万元的价格竞得上述股权。该案执行中,本院收取执行费12935元,余款1566765元,其中1037065元发放给汤晓波,529700元发放给潘金凤,执行余款及逾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汤晓波表示放弃。对法院拍卖股权成交价与87万元差额的归属,因汤5晓波、王惠峰与潘金凤均认为该差额应当归其所有而发生争议。经王惠峰与任伟协商,由任伟向王惠峰出具了40万元的借据、收条等手续,但双方未有款项的交付。2016年11月4日,王惠峰以任伟分别于2015年11月26日向其借款40万元、2015年12月15日又借款13万元后未能归还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任伟归还借款53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6)苏0581民初12507号民事判决,判决:1、任伟、王维归还王惠峰借款530000元,并偿付相应逾期还款利息(其中40万元按年利率24%计付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余13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5年12月16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2、驳回王惠峰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00元,诉讼保全费3245元,合计12345元由任伟、王维负担。2017年4月26日,王惠峰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2017)苏0581执2893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12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该案再审的庭审中,任伟陈述:当时因为其欠钱,跟其母亲潘金凤商量想把她在农商行的股权卖掉,当时市场价格是每股5.5元左右,大约80多万元。但王惠峰6仅转帐了60万元,其他27万元是用20万余元赌债、7万余元欠款抵扣的。20万余元的赌债是王惠峰组织他们去韩国赌钱所欠,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大约有四、五次。所有的酒店、机票都是王惠峰安排好的,由王惠峰打钱过去,其不用带钱,只要去拿筹码赌就可以了,回来再和他结帐。王维陈述:他们是组团去韩国赌博的,去的人还可以带家属去旅游。因为任伟欠了20多万元赌债,所以想变卖股权还赌债。本院再审认为:潘金凤向汤晓波出具的借据、收条等借款手续,是在汤晓波、王惠峰、任伟等人协商后产生。双方系隐瞒事实真相,通过虚伪表示并故意虚构事实,借用合法的民事诉讼程序、通过诉讼调解方式获得的调解书与客观事实不符。在法院拍卖潘金凤的股权后,因汤晓波、王惠峰等人及潘金凤均认为拍卖成交价在扣除87万元后的差额应当归其所有而发生争议。在王惠峰、任伟协商后,由任伟向王惠峰出具了40万元的借据、收条,王惠峰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40万元系民间借贷,由于该40万元未有款项的实际交付,亦属于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借用合法的民事诉讼程序、通过诉讼方式获得的判决书与客观事实不符。原审认定借款53万元,其中740万元有误应予纠正,13万元应予支持。按照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故王惠峰在原审中主张该欠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任伟、王维共同归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苏0581民初12507号民事判决;二、任伟归还王惠峰人民币1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王惠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王惠峰的其余诉讼请求。原审案件受理费9100元,诉讼保全费3245元,合计12345元,由王惠峰负担8275元,任伟负担4070元8(王惠峰同意任伟负担的4070元由任伟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任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王惠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05
发布时间
2020-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