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钱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0********27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1民初1518号 |
案号 |
(2020)苏0581执32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晴在未出资240万本息范围内对常熟市百佳新东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2016)沪0105民初6408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的债务(包括本金807454元、违约金117000元、诉讼费6139.10元、保全费477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钱伟对被告王晴应向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所负的补充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至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5201010400186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7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14元,由被告钱伟、王晴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