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30********4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830民初5917号 |
案号 |
(2020)苏0830执12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超、高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借款本金83066.96元,利息1270.54元、违约金1000元,合计85337.5元,2017年9月27日以后的利息、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信用卡利息、滞纳金结算办法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对被告刘超、高慧所有的抵押于原告处的苏hsw283车辆在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8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3元,减半收取966.5元,诉讼财产保全费1188元,合计2154.5元,由被告刘超、高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时间 |
2020-09-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