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5********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泰商初字第00633号 |
案号 |
(2020)苏1283执恢1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精瑞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美雅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代偿的贷款本息1523333.33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代付之次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其中150万元自2015年8月22日起算,11200元自2015年8月12日起算,12133.33元自2015年8月29日起算)。 二、被告吴小平和邵秋美、季克坚和吴雪芳分别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被告江苏精瑞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按各三分之一的份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苏美雅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79元,由被告江苏精瑞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还款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帐号:10-201101040668868;行号:103312820114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16 |
发布时间 |
2020-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