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1********07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724民初4878号 |
案号 |
(2020)苏0724执10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区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合计赔付原告汪勤余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57601.19元。二、驳回原告汪勤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36元,减半收取3018元,由原告汪勤余负担635元。由被告于杰负担2383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036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7为二年。(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