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33********3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502民初8233号 |
案号 |
(2020)赣0502执37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刘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透支本金98696.04元,利息24491.14元,违约金3950.72元,合计127137.9元(利息等算至2019年5月31日,应继续支付从2019年6月1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相关约定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422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642元,由被告刘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