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傲狼世家服饰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168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81民初2657号
案号
(2016)苏0581执69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圣客朗服饰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9850429.10元,支付截至2016年3月17日的利息93561.25元、逾期本金的罚息3056.71元、逾期利息的复利553.23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6.525%以本金9850429.10元为基数计算的罚息、以利息93561.25元为基数计算的复利。二、被告江苏圣客朗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代理费184263元。上述一至二项款项,由被告江苏圣客朗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1210001014498579,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江苏傲狼世家服饰有限公司、常熟金戈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杰克丹顿服饰有限公司、陈钦林、林爱琴对被告江苏圣客朗服饰有限公司的涉案债务分别在最高额1200万元、3600万元、3600万元、3600万元、3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8259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87591元,由被告江苏圣客朗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苏傲狼世家服饰有限公司、常熟金戈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杰克丹顿服饰有限公司、陈钦林、林爱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87591元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10555301040017676)。(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10-17
发布时间
2016-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万眉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17168233446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常熟市虞山方浜工业集中区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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