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华文时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58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82民初5082号 |
案号 |
(2019)苏0682执44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华文时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再保南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5133198.36元。二、被告江苏华文时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再保南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逾期利息(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133198.36元未履行部分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及违约金人民币25万元。前述两款总额不得超过以5133198.36元未履行部分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总额。三、被告上海范烯文服装有限公司、如皋市白蒲镇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范熔兵、俞海兰对江苏华文时装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共同连带偿还责任。四、原告江苏再保南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以被告范熔兵、俞海兰所有的,位于如皋市如城绘园新村206幢306室的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江苏再保南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第一至三项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420元,由被告江苏华文时装有限公司、上海范烯文服装有限公司、如皋市白蒲镇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范熔兵、俞海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三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284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18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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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范熔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82685866711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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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如皋市白蒲镇蒲西社区三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