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双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2********29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82民初818号 |
案号 |
(2020)苏1182执恢1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双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通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86788元、利息(自2017年2月27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江苏通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扬中申扬换热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周双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36元,鉴定费7200元,合计11236元,由被告周双喜负担(鉴定费由被告扬中申扬换热设备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周双喜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原告收到鉴定费后立即支付给被告扬中申扬换热设备有限公司)。9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支行,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