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文昌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690********NH0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琼9005民初3423号 |
案号 |
(2020)琼9005执5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昌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被告海南林生泰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原告文昌文城居之美卫浴商店经营者何春秋于2017年6月13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被告海南林生泰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文昌文城居之美卫浴商店返还合同履约金、产品质保金及电卡押金共计20,858元;三、被告海南林生泰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文昌文城居之美卫浴商店剩余租赁期限内涉案商铺装饰装修残值损失44,156.5元;四、被告文昌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海南林生泰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文昌文城居之美卫浴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4.29元,由被告海南林生泰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46.29元、原告文昌文城居之美卫浴商店负担378元,限被告海南林生泰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46.29元,原告文昌文城居之美卫浴商店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124.29元,本判决生效后本院予以退回746.2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文昌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海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16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伟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69005MA5T1WNH0L |
登记机关 |
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文昌市文城镇文昌大道德桂馨商业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