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建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824********24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481民初4027号 |
案号 |
(2020)苏0481执41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衢州市顺康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溧阳比利美英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110760.4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前述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19年8月29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建英、陈建均、开化健顺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4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衢州市顺康牧业有限公司、王建英、陈建均、开化健顺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