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平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3********12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23民初7693号 |
案号 |
(2020)苏1323执16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丽华归还本金69444.34元及利息损失(以69444.34为基数,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李平川对被告张艳的上述本金偿付义务未能清偿部分应承担一半的清偿责任,被告李平川承担的责任应在34722.17元限额内;三、被告李平川向原告张丽华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后,有权向被告张艳追偿;四、被告张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丽华7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84元,由被告张艳、李平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