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佟广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81********4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321民初1659号 |
案号 |
(2020)苏0321执14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佟广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宗勇返还保证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2日按照贷款利率月利率1%计算至2016年12月11日利息为35000元,自2016年612月12日按照约定利率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12月11日利息为120000元,以及自2018年3月14日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损失,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刘宗勇其他诉讼去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50元、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270元,由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佟广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