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佟广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81********42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21民初1659号
案号
(2020)苏0321执14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佟广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宗勇返还保证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2日按照贷款利率月利率1%计算至2016年12月11日利息为35000元,自2016年612月12日按照约定利率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12月11日利息为120000元,以及自2018年3月14日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损失,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刘宗勇其他诉讼去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50元、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270元,由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佟广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26
发布时间
2020-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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