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郜强,刘洪霞,吴德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黄骅市海川商贸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0903民初1022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内容
郜强、刘洪霞、黄骅市海川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903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郜强、刘洪霞、黄骅市海川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在2017年6月30日订立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150336元、罚息53267.61元,在2018年6月29日订立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159982元、利息197198.07元、罚息321119.38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20年5月28日,自2020年5月29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吴德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4928元,由被告郜强、刘洪霞、黄骅市海川商贸有限公司、吴德新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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