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子华,刘建旺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人民法院
内容
刘建旺:本院受理原告杨子华与被告刘建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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