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子华,刘建旺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建旺:本院受理原告杨子华与被告刘建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7 |